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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熙字典(图标) 訟 古文中的意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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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汉字:
  • 出处:【酉集上】【言字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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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〔古文〕䛦𧧡吅㕬【唐韻】【集韻】【韻會】【正韻】𠀤似用切,音頌。【說文】爭也。【六書故】爭曲直于官有司也。又【易·卦疏】凡者,物有不和情𠂯,爭而致其。【註】爭辯也。又【雜卦】,不親也。【周禮·地官·大司徒】凡萬民之不服敎而有獄者,聽而斷之。【註】爭罪曰獄,爭財曰。【疏】對文例也。若獄不相對,則爭財亦爲獄。

    又衆論異同錯互也。【後漢·曹褒傳】會禮之家,名爲聚。【註】言相爭不定也。

    又上書爲人雪冤曰。【前漢·王莽傳】吏民上書冤莽者,以百數。

    又責也。【論語】吾未見能見其過而內自者也。【註】,猶責也。又公也。【史記·呂后紀】未敢言誅之。【註】,公也。猶明言也。【韻會小補】通作誦。【前漢·呂后紀·鄧展註】誦言,公言也。【正字通】,亦音工。與公通。

    又【韻會】通作頌。【說文】謌也。【徐鉉曰】古本《毛詩》雅頌字多作

    又【廣韻】【集韻】【韻會】𠀤祥容切,頌平聲。亦爭獄也。【詩·召南】何以速我,叶上墉下從。毛氏曰:《易》註:,爭也,言之于公也,从言从公,蓋會意也。且諧公聲,是以《詩》協從韻,《易》獨音去聲,未爲允當。合依《詩》音,二韻通用。

    又【集韻】餘封切,音容。諍也。【書·堯典】嚚可乎。馬融本作庸。

    又容也。【史記·吳王濞傳】佗郡國吏欲來捕亡者,共禁弗予。【註】音容。言其相容禁止不與也。

    又叶古東切,音公。【潘岳·關中詩】旣征爾辭,復蔽爾。當乃明實,否則證空。

    又叶徂郞切,音藏。【魏武帝·對酒曲】宰相股肱皆忠良,咸禮讓,民無所爭